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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zy.crack4
Ezzy Crack  :
Manchester United ug champions
2026-11-01 17: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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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abamarion5
Maryon256 :
U beta kam and support united ku finals
2026-11-01 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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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if Official the big br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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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listo Wa Mick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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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 tyres 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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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klein11
ELVIS.KLE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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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1 15: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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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sh.70
Tonics Amesh 5 Star General :
Results bannange
2026-11-01 15: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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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tiklea0
Latti klea :
Who won
2026-11-01 15: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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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172344961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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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i people with a job opportunity that can atleast pay 15k per day. please munyambe, am starving😭😰 am not posting for 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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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hjojokash1
sabagumist mafia boss :
2026-11-01 15: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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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styles
Key Styles :
awo nawo siwabi
2026-11-01 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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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engsnop
skengsnop :
😭😭😭
2026-11-01 16: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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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440681198502262019 出生年月:1985年02月26日 其他: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市  生肖:牛 星座:双鱼座 乙丑年 正月初七  案件识别码:ws6736964e45f06352 案件详情:张振满、曾某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19)粤1881刑初83号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事 一审 判决书 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振满,绰号“肥琳”,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英德市。曾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5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曾德建,广东邦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伟,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伟鹏,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涛,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伟豪,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余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涛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振满,并得知被告人张振满有精神类液体兴奋剂出售。2018年8月5日,余某来到英德市区向张振满购买精神类液体兴奋剂,在陈某涛的介绍促成下,张振满与余某达成了每瓶“Five仔”液体(精神类液体兴奋剂)100元的交易,余某通过陈某涛向张振满支付了定金5000元。2018年8月19日,张振满联系“琪琪”(另案处理)购买500粒“Five仔”,随后与被告人曾某伟一起到广州花都拿货,二人回到英德市英城滨江某2A栋802室一起配制“Five仔”液体。8月20日下午2点左右,张振满将配制好的143瓶“Five仔”液体交给余某,余某再次通过陈某涛向张振满支付了3000元,当余某拿到143瓶“Five仔”液体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并扣押到疑似毒品一批。经随机取样检验:送检的15瓶“Five仔”液体均检出尼美西泮(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1淡黄色液体尼美西泮含量为0.057%(g/g)、编号2淡黄色液体尼美西泮含量为0.062%(g/g)。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毒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汽车租赁合同、行车轨迹记录、手机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证人余某、刘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振满、曾某伟、陈某涛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满、曾某伟、陈某涛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振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伟、陈某涛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振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振满、曾某伟、陈某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同时提出判处被告人张振满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伟、陈某涛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伟、陈某涛是初犯、属于从犯,被告人张振满、曾某伟、陈某涛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等,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振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陈某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查扣的毒品143瓶“Five仔”液体、写有“陈年普洱”字样包装毒品27.4克、橙色药丸1粒、褐色粉未727.8克、白色粉未731.4克、橙色粉未67.9克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梁光明 人民陪审员黄惠英 人民陪审员巫雪媚 书记员周惠仪
身份证号码:440681198502262019 出生年月:1985年02月26日 其他: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市 生肖:牛 星座:双鱼座 乙丑年 正月初七 案件识别码:ws6736964e45f06352 案件详情:张振满、曾某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19)粤1881刑初83号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事 一审 判决书 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振满,绰号“肥琳”,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英德市。曾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5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曾德建,广东邦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伟,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伟鹏,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涛,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伟豪,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余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涛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振满,并得知被告人张振满有精神类液体兴奋剂出售。2018年8月5日,余某来到英德市区向张振满购买精神类液体兴奋剂,在陈某涛的介绍促成下,张振满与余某达成了每瓶“Five仔”液体(精神类液体兴奋剂)100元的交易,余某通过陈某涛向张振满支付了定金5000元。2018年8月19日,张振满联系“琪琪”(另案处理)购买500粒“Five仔”,随后与被告人曾某伟一起到广州花都拿货,二人回到英德市英城滨江某2A栋802室一起配制“Five仔”液体。8月20日下午2点左右,张振满将配制好的143瓶“Five仔”液体交给余某,余某再次通过陈某涛向张振满支付了3000元,当余某拿到143瓶“Five仔”液体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并扣押到疑似毒品一批。经随机取样检验:送检的15瓶“Five仔”液体均检出尼美西泮(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1淡黄色液体尼美西泮含量为0.057%(g/g)、编号2淡黄色液体尼美西泮含量为0.062%(g/g)。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毒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汽车租赁合同、行车轨迹记录、手机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证人余某、刘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振满、曾某伟、陈某涛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满、曾某伟、陈某涛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振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伟、陈某涛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振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振满、曾某伟、陈某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同时提出判处被告人张振满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伟、陈某涛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伟、陈某涛是初犯、属于从犯,被告人张振满、曾某伟、陈某涛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等,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振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陈某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查扣的毒品143瓶“Five仔”液体、写有“陈年普洱”字样包装毒品27.4克、橙色药丸1粒、褐色粉未727.8克、白色粉未731.4克、橙色粉未67.9克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梁光明 人民陪审员黄惠英 人民陪审员巫雪媚 书记员周惠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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